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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贷天下刘军:最高法规定为网贷发展设置了法律边界

发布时间:2015-08-06 05:13:14 来源:和讯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18号)(下称“最高院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的发布,适应国内民间借贷快速发展的趋势,为互联网借贷的发展设置了法律边界,能够有效保护互联网借贷各方的合法权益。

      对于P2P平台而言,有如下规定值得关注:

      1、网络贷款平台承担担保责任问题:

  (1)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是否对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取决于P2P平台是否在公开媒介中发布或表示过愿意为借贷双方通过平台形成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公开媒介包括P2P平台的网页描述、对外公告或广告、协议约定等等。即,P2P平台既可以对外单方作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表示,也可以与出借人之间书面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最高院作出此司法解释,符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担保法》对担保成立的规定,与《担保法》的规定一致,有效保护出借人的合法利益。

  (3)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此前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性质是信息中介机构,不得提供增信服务。如果综合《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和《最高院民间借贷若干规定》来看,P2P平台需遵守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的规定,如有违反,未来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但是,如果P2P平台在公开媒介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且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诉求的,P2P平台仍应对出借人承担担保责任。

  (4)对于此项规定,民贷天下一方面严格遵守《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积极开拓保证平台出借人合法权益的多种渠道,比如要求参与互联网借贷的相关主体缴纳风险金,严格风控尽可能降低平台借款的坏账率,制定其他可行的保障措施。

  2、 P2P平台如涉嫌非法集资,将由公安或检察机关进行刑事处理

  对于平台出借人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如果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该纠纷实际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将以民事裁定形式驳回平台出借人的起诉,并移送线索、资料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由此可见:

  (1)如P2P平台所谓提供的借贷业务实际涉嫌非法集资的,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将统一移交侦查机关,并由侦查机关按照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可见国家仍严格禁止P2P平台涉足非法集资并将按照刑法对涉案人员和主体作出刑事方面的惩罚。

  (2)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到P2P平台而言,实质都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发布虚构的借款、投资项目或投资产品,骗取投资人资金设立资金池,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人和借款项目;或者默许、未发现借款人以多个虚假身份向平台投资人募集资金,用于非借款用途;或者借款利率畸高,超过了互联网借贷的正常利率范围等等。

  (3)P2P平台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真实的借款需求和用款目的,开展有效的尽职调查,尽可能保证所发布的借款信息是真实的,并且P2P平台自身不得参与虚假借款信息从事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

  3、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进一步市场化:

  最高院本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是紧随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司法政策变革,进一步考虑了民间借贷主体的融资需求和出借人的收益需求,将进一步合法提升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投融资空间。

  (1)民间借贷双方必须明确约定收取利息的标准,如双方未约定收取利息这一事项,则法院不支持出借人收取利息的请求。

  (2)民间借贷双方约定约定的利率只要不超过年利率36%,即可得到法院的支持,对借贷双方以及担保方都具有约束力。

  (3)另外,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借贷双方所约定的逾期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如果借贷双方同时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和其他费用且出借人主张借款人一并支付的,该全部费用总计不得高于年利率24%。

  4、总结:对于互联网借贷平台而言,社会各界历来高度关注其机构性质、监管措施和平台业务的合法性。《最高院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的制定仍坚持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制定司法解释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制定而成,为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亟需明确的具体问题建立司法依据。由此可见,P2P平台开展业务从来不缺乏应遵守的基本法律规定,只要P2P平台在上述众多基本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法开展业务,就能保持平稳、健康的发展。